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鹏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771号原告:刘鹏,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告:徐辉,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徐辉名下42519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担保人高继红名下位于西湖区三眼井31号2栋512室(第5层)的房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刘鹏、廖珺名下位于九龙湖绿地悦城31#楼一单元1801室的房产;三、查封原告担保人余亮、涂洁名下位于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2#楼二单元1901室的房产;四、查封原告担保人刘芸位于红谷滩新区新里梵顿公馆26号商住楼二单元112室的房产;五、冻结被告徐辉银行存款425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雅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