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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法定代表人:滕铁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长林,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