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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执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育民与白新民、崔保坤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民,白新民,崔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法执字第01642号申请执行人李育民。被执行人白新民。被执行人崔保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保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崔保坤以乔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