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8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林井富与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井富,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007号原告林井富,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王韧,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被告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目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施有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井富诉被告上海鋆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井富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