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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天行与被执行人刘钊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行,刘钊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行,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刘钊崎,住河北省承德市。申请执行人张天行与被执行人刘钊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天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钊崎履行给付1.3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