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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海凤与林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凤,林敏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660号原告:陈海凤,女,汉族,住址: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921。被告:林敏智,女,汉族,住址: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02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凤诉被告林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海凤负担。审 判 长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曾楚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庆波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