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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学标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标,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68号原告:王学标,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兰钰,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2-10)。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王家花园1#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7093894-6。法定代表人:孙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母金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原告王学标诉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马良竟、刘海洋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且本案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