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罗慧怡与杜冠伦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57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怡,杜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755号原告:罗慧怡,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杜冠伦,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原告罗慧怡诉被告杜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慧怡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还2万元并承诺余款于今年中秋节前还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冠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慧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慧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罗慧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