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芜湖绕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晋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芜湖绕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晋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887号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2852-0。法定代表人:陆友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友波,副经理。被告:芜湖绕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413970R。法定代表人:晋入才,经理。被告:晋入才,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绕环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晋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为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