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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锦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锦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538号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1号闽都大庄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789042-X。法定代表人潘文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汉超、陈柳清,系公司员工。被告严锦招,女,198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锦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