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宇超与苏州万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超,苏州万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020号原告方宇超。被告苏州万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宇超与被告苏州万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州万道置业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