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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彭平华。被执行人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CAIJINHONG。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3,7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秦皇山渔业有限公司尚在经营中,但经营状况不佳,暂无能力履行义务。其名下坐落于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XXX号房地产由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设定了最高债权限额7,200万元的抵押权,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已作轮候查封,目前本案对该房地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基于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