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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亚军诉被告赵军、张万春、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军,赵军,张万春,孙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81民初1281号原告:宋亚军,女,汉族。被告:赵军,男,汉族。被告:张万春,男,汉族。被告:孙维,男,汉族。原告宋亚军诉被告赵军、张万春、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军、被告孙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军、张万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通过我表弟孙维与被告赵军相识。2015年9月8日,被告赵军以儿子结婚买房需要用钱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赵军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被告张万春、孙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我借款,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军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张万春、孙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军未作答辩。被告张万春未作答辩。被告孙维辩称:赵军向原告借款3万元属实,借款时由我和张万春做的担保,我会协助原告向赵军追要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亚军通过被告孙维与被告赵军相识。2015年9月8日,被告赵军以儿子结婚买房需要用钱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赵军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被告张万春、孙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军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张万春、孙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赵军在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而其却以其他借口拖延至今,显系无理,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张万春、孙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因借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张万春、孙维为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范围,且担保人孙维对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一节,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亚军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张万春、孙维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军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还款义务时加付550元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盼人民陪审员 彭 雪人民陪审员 韩 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尚君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