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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瑞花与方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花,方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初70号原告张瑞花,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艺辉,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张瑞花诉被告方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艺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花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方艺辉因日常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且被告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其复印件上书写借条。借款后被告按月支付利息直至2015年5月13日,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还款期限届满,均无再支付任何利息。为此原告向本院诉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100元(利息计算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止)。2、被告方艺辉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艺辉未答辩亦无提供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方艺辉因日常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方艺辉为此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条各一份,张目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名确认,保证期限自借款期满之日起2年。借款后被告方艺辉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经庭审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方艺辉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加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属不定期借贷关系,被告方艺辉经原告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其仍然没有返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艺辉返还借款,合法有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艺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瑞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瑞花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元,由被告方艺辉负担人民币86元,原告张瑞花负担人民币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劲林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汤丹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每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