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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889号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清荷北街111号。法定代表人:俞仙芳。委托代理人:季建平,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红海,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西区。法定代表人:潘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汪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