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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311号原告乔某,女,1977年11月13日生,现住榆社县。被告曹某,男,1976年8月12日生,榆社县人。原告乔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裴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