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311号原告乔某,女,1977年11月13日生,现住榆社县。被告曹某,男,1976年8月12日生,榆社县人。原告乔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裴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