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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沈志强、刘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志强,刘万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98号申请人沈志强,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刘万清,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申请人沈志强因与被申请人刘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万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小型普通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万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