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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3民初1399号原告:杨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董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