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梁剑辉、莫家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梁剑辉,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杨振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46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负责人江志昆。委托代理人陈阳军、李伯安,均系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剑辉,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莫家炼,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小梅,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振超,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彩红,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振声,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诉被告梁剑辉、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杨振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韬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及被告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剑辉、梁彩红、杨振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梁剑辉、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梁剑辉、莫家炼、杨振超成立联保小组,被告梁剑辉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原告可以依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原告借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小梅、梁彩红分别作为被告莫家炼、杨振超的配偶签字同意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及保证行为。2015年1月29日,被告杨振声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其自愿作为被告杨振超的保证人,为被告杨振超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和向其他小组成员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3月20日,被告梁剑辉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梁登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自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梁剑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依约向梁剑辉账户发放了贷款200000元,但被告梁剑辉未依约还款,经催收未果。据此,诉请判令:一、被告梁剑辉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6462.2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8日止的利息为13502.83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9.89%计);二、被告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杨振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莫家炼辩称,对被告梁剑辉欠款金额不清楚,应该依法核实,对其他方面的事实无异议,对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被告黄小梅辩称,其答辩意见与被告莫家炼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杨振超辩称,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对合同内容有异议,对被告梁剑辉欠款金额不清楚,应核实其欠款数额。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六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莫家炼、黄小梅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杨振超、梁彩红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莫家炼和黄小梅以及被告杨振超和梁彩红分别是夫妻关系。3.《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借据、贷款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梁剑辉的借款事实及被告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杨振声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梁剑辉没有按时还款。到庭的三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表示无证据提供。经审查,被告梁剑辉、梁彩红、杨振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到庭的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确认被告杨振超于2016年5月31日偿还款项49978.27元,其中抵扣本金41566.71元,抵扣利息(含罚息)8411.56元,案涉借款抵扣后截至当日尚欠本金84895.51元及利息11322.43元。本院认为,案涉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梁剑辉拖欠原告借款逾期未还的事实清楚,其中原告就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本息计算合法有理,扣除被告杨振超于诉讼期间偿还的款项后,截至2016年5月31日尚欠本金84895.51元及利息11322.43元,此后的利息按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9.89%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杨振声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剑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4895.5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1322.43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9.89%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杨振声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9.65元,财产保全费1219.82元,合计2769.47(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梁剑辉、莫家炼、黄小梅、杨振超、梁彩红、杨振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