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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国新与林其武、林星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新,林其武,林星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117号原告林国新,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诗鹏(系原告林国新儿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被告林其武,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星萍,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新与被告林其武、林星萍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新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林国新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培添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