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斌申请执行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借款本金60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2200元,承担执行费7281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诉讼保全已被另案以物抵债处理,房地产多处在银行抵押贷款,现文林秋苑部分在建房屋及土地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部分在建房屋被本院查封,因该房屋尚未交付,对所查封房屋因停止施工短期难以变现,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受偿,执行费未能缴纳。经回告,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02执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