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胜福与苏金模、姚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福,苏金模,姚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175号原告林胜福,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金模,男,1971年2月24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姚素霞,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观山村23号。原告林胜福因与被告苏金模、姚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胜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胜福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辉审 判 员 杨 巍人民陪审员 尤成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