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璧山区四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简正洪,谢友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四方建筑设备租赁站,谢友元,简正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404号原告璧山区四方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文风路22号,注册号500227600049586(经营者刘洋,男,生于1966年5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友元,男,生于1964年1月28日,汉族,住璧山区。被告简正洪,男,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四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简正洪、谢友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璧山区四方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璧山区四方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