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文奎申请执行刘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奎,刘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奎,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凤祥,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刘文奎申请执行刘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做出的(2015)东民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凤祥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需扣划该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凤祥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凤祥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