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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建荣申请赵建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荣,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荣。被执行人赵建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赵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荣赔偿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负担执行费111.50元,共计142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执行人王建荣支付4000元,剩余款被执行人赵建军于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至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