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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学友与姚洪刚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友,姚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友,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姚洪刚,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学友申请执行姚洪刚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学友与被执行人姚洪刚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