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学友与姚洪刚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友,姚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友,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姚洪刚,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学友申请执行姚洪刚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学友与被执行人姚洪刚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