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会明与被执行人李光明、韩凤梅、张翼、姜美玲借款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明,李光明,韩凤梅,张翼,姜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赵会明,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韩凤梅,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张翼,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姜美玲,女,1986年7月8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码X。我院依据(2015)开法执字第29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翼所有的位于郑X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翼所有的位于郑X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