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滕立国、杨韶华、李炜、熊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滕立国,杨韶华,李炜,熊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292号之三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庆。委托代理人:孟德新。委托代理人:孙冰。被告:滕立国。被告:杨韶华。被告:李炜。被告: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滕立国、杨韶华、李炜、熊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00元,减半收取1082.00元,保全费9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松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