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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晓玲诉孙素华、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孙素华,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827号原告:王晓玲,女,1964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孙素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孙素华,系该中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诉被告孙素华、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玲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