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晓玲诉孙素华、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孙素华,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827号原告:王晓玲,女,1964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孙素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孙素华,系该中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诉被告孙素华、盘锦华山家园老年聚乐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玲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