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玉和与王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和,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和,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平,男,43岁,汉族,现住双辽市。刘玉和与王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海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和水稻欠款25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履行。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海平没有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三年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