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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天虎与常新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虎,常新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793号原告郭天虎。被告常新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虎诉被告常新志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天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天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郭天虎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