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天虎与常新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虎,常新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793号原告郭天虎。被告常新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虎诉被告常新志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天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天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郭天虎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