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xx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起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起翔,男。2012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2013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起翔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起翔及辩护人黄智刚到庭参加诉讼。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起翔通过被害人尹xx、尹x1、尹x2、杨xx、杨x1、王xx、杨x2、杨x3等人,编造可以帮助办理低保、大病救助、军人置业补贴等理由,骗取孙x、张xx、孙x1等200余人人民币350000余元,后在被害人的多次追索下退还人民币80000余元,余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陈起翔编造帮桦南县居民鞠xx办理工作、调转工作、提职等理由,多次骗取鞠xx及其母亲赵xx人民币共计16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3.2012年8月,被告人陈起翔在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开发区雅乐轩旅馆居住期间,编造帮助该旅馆办理消防手续、特行证等理由,骗取旅馆业主李x3人民币690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综上,被告人陈起翔共骗取他人人民币50余万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被告人陈起翔于2012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锦江小区抓获。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陈起翔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高小明、马xx、陈xx等人证言;被害人鞠xx、李x3、王xx等人陈述;被告人陈起翔的供述和辩解;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起翔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起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其收到鞠xx人民币80000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部分赃款已退还,第二起认定16万元证据不足,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起翔通过被害人尹xx、尹x1、尹x2、杨xx、杨x1、王xx、杨x2、杨x3等人,编造可以帮助办理低保、大病救助、军人置业补贴等理由,骗取孙x、张xx、孙x1等200余人人民币350000余元,后在被害人的多次追索下退还人民币80000余元,余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陈起翔个人简历及平素表现一般。2、抓获经过证实,在逃人员陈起翔在威海市环翠区锦江小区被抓获。3、证明证实,陈起翔2012年11月26日在威海市看守所代押,12月4日移交桦南警方;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无刘x1协警;经与威海市环翠派出所联系,陈起翔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收条证实2011年4月29日陈起翔出具收低保款贰万贰仟元整。4、临时寄押证明证实,陈起翔2012年11月26日在锦江小区抓获,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5、证人陈xx证实,陈起翔是我二哥,他给杨x3夫妻办过低保,我和陈x1替其还杨x3、满xx夫妻43500元。6、证人马xx证实,我与陈起翔是战友,未给他办过管辖范围内事宜,也未向我询问低保、当兵救助、大病救助事宜。7、证人尹x2证实,我儿子陈起翔有能力办理低保,我家亲属是他办的,现在还在开资,尹x2问我儿子是否能办低保,我说能办。8、证人王x1、武xx证实,二人战友杨x3曾拿二人的复原证去办困难补助,但是没没下来,说是被人骗了,钱是杨x3拿5000元钱,还有张x1也办了。9、证人徐xx证实,2009年因办低保被二黑子骗4500元,他是我岳父尹xx外甥,一直未办理,钱也未退。10、证人叶xx证实,尹xx说“二黑子”能办低保,计3000元,低保一直未办下来,钱也未退回。11、证人尹x3证实,我父亲尹xx说二黑子能办低保,送去9000元,是我父亲垫付,一直未办成,钱也没退。12、证人贾xx证实,2009年秋天我公公尹x1出钱办理低保,8人计12000元,未办下来,钱也未退回。13、被害人杨xx陈述证实,我与陈起翔是亲属关系,2010年8月份,听我弟弟说陈起翔与低保局局长是战友关系,能办低保,共交给陈起翔人民币27000元,退回5000元。低保始终也没办成。14、被害人杨x1陈述证实,我与陈起翔是亲属关系,听说他能办理低保、大病救助、军转开资,共交给他人民币32000元,至今什么也未办成。15、被害人杨x2陈述证实,我表姐是杨x1,听杨x1说陈起翔能办低保,通过杨x1给陈起翔人民币49000元,因低保未办成,陈起翔给我退回人民币19000元。16、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陈起翔是我丈夫尹x2家远房亲属,大约是在2010年左右,我家通过陈起翔办低保、军转开资,共交给他人民币46000元,因一直未办成,给我退回人民币12500元。17、被害人杨x3陈述证实,陈起翔是我表弟,说是能办理低保、军转补助,我与妻子满xx共计交给他人民币108500元,因一直未办理成功,给退回47000元。18、被害人尹xx陈述证实,陈起翔母亲是我表姐,2009年9月份表姐说陈起翔战友马xx是桦南县低保局局长能办低保,共计交给他人民币25500元。19、被害人尹x1陈述证实,尹x2是我姐姐,2009年9月她打电话说她儿子陈起翔能办低保,共给陈人民币12000元。20、被害人尹x2陈述证实,与陈起翔是亲属关系,办理低保共交他人民币54500元,是送他母亲家,低保未办成,钱未退回。21、被害人于xx陈述证实,2010年办理低保,计4500元钱,后钱通过王x2退回。22、被害人王x2陈述证实,我与杨x1是亲属关系,通过杨x1办低保,后低保一直未办成,后陈起翔将我们村钱退回。23、被害人王x3陈述证实,2010年左右,通过杨x1找陈起翔办理低保,未办成,将6000元要回。24、被害人杨x4陈述证实,2010年夏季,通过满xx找陈起翔办低保,合计人民币10500元,钱通过满xx索要回来。25、被害人杨x5陈述证实,2009年左右,通过杨x1找陈起翔办理低保,计6000元,低保未办成,找陈起翔将钱要回。26、被害人孟xx陈述证实,是听杨x5说找人能办低保,将四人6000元钱给办低保人送去,但是未办成,钱都返还了。27、被害人张xx陈述证实,2009年通过杨xx找“二黑子”办理低保,计5000元,未办成,钱是杨xx自己拿钱退还我。28、被害人孙x陈述证实,2009年秋季通过杨xx找“二黑”办理低保,四口人6500元,低保未办成,钱也未退还。29、被害人孙x2陈述证实,2009年7、8月份通过岳母杨xx找陈起翔办理低保,计7500元,未办成,钱也未退回。30、被害人李xx陈述证实,通过王xx找“二黑”办低保,6000元是王xx垫付,未办成,钱也未给王xx。31、被害人王x3陈述证实,2010年春天通过王xx办当兵补助4500元,但是一直未办下来,钱退给我儿子王坤了。32、被害人董xx陈述证实,2009年7月份左右通过尹x2夫妻办理低保,计4000元,一直未办下来,尹x2说这人被抓。33、被害人王x3陈述证实,2010年左右通过我姐王xx找“二黑”办理低保,计4500元,低保未办成,钱是王xx退回。34、被害人陈x2陈述证实,我家通过王xx找“二黑”办理低保,但是未办成,“二黑”将7500元退回,丈夫是田加。35、被害人王x4陈述证实,2010年通过女儿王xx找“二黑”办低保,计7500元,一直未办下来,这钱我也没向她要。36、被害人王x5陈述证实,2009年8、9月份通过王xx办低保未果,计6000元,陈起翔家人给我一条黄金项链抵6000元钱。37、被害人王x6陈述证实,2010年左右我通过王xx办理低保,交给她6000元钱,过一年也未办下来,后她将钱给我退回。38、被害人苑xx陈述证实,2008年我通过张x2办理低保,计6000元交给张x2,一直未办下来,张x2将6000元退给我。39、被害人王x7陈述证实,2010年通过陈起翔办理低保,我家7500元钱,还有村里人,未办成,经索要钱全部退回。40、被害人门xx陈述证实,我通过杨x2办理低保,计6400元,未办下来,钱也未退,给钱时杨x1在场。41、被害人门x1、门x2陈述证实,通过亲属贾萍介绍认识杨x1办理低保,在杨x2家商店交给杨x1共6400元,钱一直未退。42、被害人孙x1陈述证实,2008年9月通过杨x2、杨x1办低保,自家亲属12800元,高xx三人4800元,王x8二人3200元,贾x12000元,因未办下来,在杨x1处索要部分款项,是杨x1亲属叫“二黑”办低保。43、被害人姜xx陈述证实,我通过杨x3办低保,计4000元,低保一直未办理下来,说是让他舅家孩子骗了。44、被害人贾x2陈述证实,尹x2是我外甥,通过他办理低保,计47500元,后其将钱全部退还。尹x2是找姓陈办理。45、被害人张x3陈述证实,我通过贾x2办理低保未果,计7500元,是他外甥亲属办理,钱是我亲家给我退回。46、被害人杜xx陈述证实,2009年秋我通过贾x2办理低保未果,计3000元,尹x2将钱给退回,说是被骗了。47、被害人刘xx述证实,李x1是我丈夫,现已去世,2009年曾找过贾x2办理低保未果,计3000元,后贾x2将钱返回。48、被害人曹xx陈述证实,2009年通过贾x2办理低保未果,计7500元,后贾x2将钱返还,被贾x2外甥骗了。49、被害人沈xx陈述证实,通过贾x2办理低保未果,计9000元,尹x2将钱退回,听说被尹x2表弟陈起翔所骗。50、被害人张x2陈述证实,我与满xx是朋友,通过其办理低保,共联系13人,是满xx亲属陈起翔办,满xx给我退回11000元,陈xx给我退6000元。51、被害人张x4陈述证实,张x2是我妹妹,其打电话说朋友满xx能给办低保,每人2000元,我家办4人低保,未成。52、被告人陈起翔供述,我以办理低保、大病救助、士兵补助为由,通过尹x2、尹x1、尹xx、杨x3、满xx、杨x2、王xx、杨x1、杨xx等人联系他们的亲属办理上述事项,我只针对他们说话,我根本没有能力办,就是想骗钱,他们送来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我没看便扔掉,大约20余万元,具体谁办我不知道,他们应该有名单,退还杨x3、满xx夫妻47000元、尹x2现金10000元、首饰10000余元、杨xx5000元。他们多次向我索要钱款,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款项均被我消费。53、辨认笔录证实,杨x2辨认出陈起翔是办低保骗她的人。(二)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陈起翔编造帮桦南县居民鞠xx办理工作、调转工作、提职等理由,多次骗取鞠xx及其母亲赵xx人民币共计16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xx陈述,我儿子鞠xx通过战友认识陈起翔,2011年7月份我儿子打电话说陈起翔能办持财政开资的工资卡,办不成给退回,自2011年7月份起至2012年1月份止,我俩陆续给陈起翔人民币160000元,此间陈起翔说将我儿子办到房产局任副局长,至今什么也没办,钱也未退回。2、被害人鞠xx陈述,陈起翔是我战友李x2表哥,他说自己能办持卡开资单位,他以给我办持卡开资、提职等为由,在我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60000元,我经手6次交给他120000元,我母亲给我拿100000元,还有一次是在外面朋友处借的。他是否有办事能力我不知道,他说能办我就相信了。只有第三次是谁在场我记不清,其余五次分别是高x1和杨x6在场。至今陈起翔也没办成事,钱也未退回。给陈起翔汇过1000元钱。3、被告人陈起翔供述,2012年11月26日供述,自2011年7月份,我在桦南县以花钱为赵xx儿子鞠xx办理财政开资工资卡、调转工作、提职为由,先后骗取赵xx和鞠xx人民币160000元。2012年12月6日、12月7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3月5日供述,以给鞠xx办财政持卡开资、批副科级,共骗取他人民币80000元,向他借人民币1500元。4、证人杨x6证实,我和鞠xx是同事关系,2011年7、8月份时,听鞠xx说找陈起翔办工作的事情,陪同他给陈起翔送过三次钱,一次在县政府给两万元,其余两次是都是在老农业银行附近,我没看到现金,是鞠xx说每次都是两万元,有一次我看到陈起翔了。5、证人高x1证实,我与鞠xx是同事关系,2011年7-9月份,他是我们队长,我们经常在一起,他找陈起翔办持卡开资,二人经常通话,鞠xx打电话就是催办工作,陈起翔给他打电话就是以各种理由要钱,我陪他去给陈起翔送过两次钱,第一次鞠xx母亲也在场,是两万元,第二次是在保险公司门口交给他一个牛皮信封。6、证人赵x1证实,我姑姑是赵xx,2011年一天,我陪姑姑在农行附近给一名40多岁男子人民币1.5万元,姑姑说是给小二(鞠xx)办工资卡。(三)2012年8月,被告人陈起翔在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开发区雅乐轩旅馆居住期间,编造帮助该旅馆办理消防手续、特行证等理由,骗取旅馆业主李x3人民币690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x3陈述,我是雅乐轩旅馆的老板,2012年8月至10月,一名在我店住宿的顾客叫陈起翔,是黑龙江省桦南县人,以能办消防手续为名,陆续在我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900元。2、被告人陈起翔供述,我在山东省威海市雅乐轩旅馆住宿认识的女老板,她要办特行、消防,刘x1是我编的,这事我根本办不了,着急用钱,以此为由骗她给我拿钱,一共是6900元。3、辨认笔录证实,李x3辨认出陈起翔是骗她的人。综上,被告人陈起翔共骗取他人人民币521400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前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500元。被告人陈起翔于2012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锦江小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起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起翔犯诈骗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第二起诈骗数额为80000元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起翔当庭自愿认罪,赃款部分退还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起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尹x2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500元、被害人尹x1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尹xx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00元、杨x3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500元、满xx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杨x2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王xx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500元、杨x1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杨xx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鞠xx、赵xx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李x3经济损失人民币6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迟俊男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秋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