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叶某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华,彝良县长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彝良县长湾煤矿。住所地彝良县小草坝镇大桥村。本院在执行叶某华申请执行彝良县长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彝良县长湾煤矿未完全履行彝良县人民法院(2014)彝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支付叶某华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6496.20元的义务。因彝良县长湾煤矿按照彝良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整顿整合已停产两年多,暂无履行能力。2016年6月29日,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叶某华同意被执行人彝良县长湾煤矿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50000.00元、2017年2月10日前履行50000.00元、余款于2017年10月14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叶某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云0628执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 辉审判员 曾强文审判员 曾 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