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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罗世恒与龙永、张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恒,龙永,张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罗世恒,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龙永,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稀,女,住址同上(系龙永妻子)。申请执行人罗世恒与被执行人龙永、张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