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鲍玉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鲍玉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组织机构代码56639175-X。法定代表人:匡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鲍玉圣,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鲍玉圣所有的号牌号码皖N×××××东南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倪 明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