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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督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崔勇申请支付令2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86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崔勇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0任何5月26日刘双文在鸣凤信用社贷款27000元,到期日为2011年5月26日,崔勇自愿为期担保。尚欠本金27000元,截止2016年6月27日欠利息24397.52元。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刘双文所欠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1397.52元。自2016年6月28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7000元月利率15.266‰(日利率5.09日利率5.09‱)计算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1397.52元,自2016年6月28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7000元,月利率15.266‰(日利率5.09日利率5.09‱)计算支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34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