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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1579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栋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