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1579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栋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