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2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惠民、周健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民,周健伟,贾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惠民,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周健伟,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贾如兰,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惠民人民币2620533.3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86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健伟、贾如兰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吉祥路桂坡花园5幢04B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寿翔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