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邦菲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久益重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东邦菲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久益重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邦菲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何丽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久益重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佟海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邦菲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久益重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