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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瑶与曹建瑞、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瑶,曹建瑞,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120号原告:姚瑶,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5日,住淅川县。被告:曹建瑞,女,满族,生于1970年2月17日,住淅川县。被告:王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瑶诉被告曹建瑞、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瑶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王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王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瑶撤回对王峰的诉讼。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