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范光耀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范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范光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行审000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光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光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光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范光耀(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1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