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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希海与牟元伦、徐广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海,牟元伦,徐广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029号原告:张希海,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孙德敏,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欣,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牟元伦,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徐广廷,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张希海与被告牟元伦、徐广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张希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希海负担。审 判 长  张岱松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