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宁旅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与高悦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宁旅汽车维护有限公司,高悦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2614号原告宁城县宁旅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建设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宁旅汽车维护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宁旅汽车维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总计69元,由原告宁城县宁旅汽车维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素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霍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