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绿临建材店与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绿临建材店,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绿临建材店,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25311967********。委托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浪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田琼,广东浪迪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郑邦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绿临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案号为(2016)粤1303执64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709977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2559元、执行费1588元。尔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绿临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邦顺到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20000元;剩余的款项92536元从2016年8月开始分期支付,每月支付2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上,直至付清为止,支付时间为每月的月底前;2、被执行人郑邦顺以个人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执行担保责任;3、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内的家具。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交来执行费1588元。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过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绿临建材店申请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后如被执行人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惠阳区秋长西湖村元一组厂房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二、终结本院(2016)粤1303执643号案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惠州市欧丽斯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彩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