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徐建毅与李小军、贺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毅,李小军,贺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415号原告:徐建毅,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公民身份号码×××9118。被告:李小军,男,汉族,湖南耒阳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贺洪芬,女,汉族,湖南耒阳人,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毅诉被告李小军、贺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该款原告徐建毅已付),由原告徐建毅负担。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宝兴陈桂清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