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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启华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华。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合权。本院受理的李启华申请执行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施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施劳人仲字[2016]9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启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68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86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66.5元、停工留薪工资15822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95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合计:7882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启华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凯里市北京路支行有银行存款96431.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凯里市北京路支行账户XXXX上的银行存款79905.85元至施秉县人民法院的专用帐户上(户名:施秉县人民法院;帐号:XXXX;开户行: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路分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林友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龙胜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舒圆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