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广顿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广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上海广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蕴。委托代理人张嗣光,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丁丁。委托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广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吴佳琳人民陪审员 袁迎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