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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钰与杨龙义、蒋飞霞(身份证号330726198404151142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钰,杨龙义,蒋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3918号原告:徐钰。被告:杨龙义。被告:蒋飞霞(系杨龙义之妻)。原告徐钰与被告杨龙义、蒋飞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龙义、蒋飞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8日,杨龙义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两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6400元(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5月18日共计32个月),违约金2000元,合计18400元。被告杨龙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蒋飞霞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徐钰向本院提交杨龙义出具的借条一份及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借款事实。以上证据经审核,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两被告于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8日,杨龙义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利息2分计算。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需支付20%的违约金。逾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徐钰与被告杨龙义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杨龙义尚欠徐钰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双方约定按月利息2分计息,未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期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利息为5000元。逾期支付20%的违约金计2000元。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自借款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的计算方式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龙义、蒋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钰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人民币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龙义、蒋飞霞承担(被告杨龙义、蒋飞霞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