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7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管理中心诉徐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管理中心,徐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855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管理中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仓小区27号乙。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一,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被告徐平,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管理中心与被告徐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管理中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秋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