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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远强、陈远会等与绥阳县蒲场镇人民政府等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强,陈远会,陈远容,陈远康,绥阳县蒲场镇人民政府,绥阳县人民政府,陈巡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1行初62号原告陈远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原告陈远会,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原告陈远容,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原告陈远康,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箐箐,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阳县蒲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蒲场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匡荣忠,镇长。委托代理人高晓萍,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南部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9520061。法定代表人余航海,县长。委托代理人雷宇,绥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宇,绥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陈巡巡,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原告陈远康、陈远强、陈远会、陈远容诉被告绥阳县蒲场镇人民政府、绥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巡巡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远康、陈远强、陈远会、陈远容于2016年6月23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康、陈远强、陈远会、陈远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康、陈远强、陈远会、陈远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远康、陈远强、陈远会、陈远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宋小满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睿 微信公众号“”